尊敬的曾傑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我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規定:“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覈申請。複覈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第五十二條規定:“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複覈申請後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複覈申請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一)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複覈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
您應在法律規定的異議期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的複覈申請,且不能有法定不予受理的情形。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金諾律師事務所 張文達律師
2012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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