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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姬志誠 提問時間: 2012-11-19 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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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職工內退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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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我2006年單位通知我內退,我當時的家庭經濟情況很差,沒有同意,無奈只能在家,當時孩子上大學,單位只開幾百工資,單位多次通知我辦病退,由於我當時身體很好不具備辦理並推條件,沒同意,並告知單位我要上告。但由於生活當時只能在外打工以維持家庭生活。(房屋要還貸,孩子上大學}幾年來拼命打工維持家庭生活。現在單位把內退的條件改變了,我是否有理由要求單位按改變後的條件對待我。謝謝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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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部門:勞動糾紛 回覆時間:2012-11-28 17:00 是否超時: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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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姬志誠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辦理內部退養須由勞動者提出申請,單位領導予以批准,且申請內部退養的職工須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故您現在申請內退還須得到用人單位的批准。由於用人單位不能強制要求職工內退,故2006年至今,您應當享受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待遇。您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低於原工資待遇的差額部分,並主張相當於原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亦可以即時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無法與用人單位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金諾律師事務所 隗宙律師
2012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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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本諮詢意見乃基於諮詢人陳述具有表面真實性之假設,僅供諮詢人蔘考,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律師不承擔諮詢人及其相關人據此採取法律行動或其他行爲之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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