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我對象看中天津一套房產(當時我倆還沒交往),交了定金2萬元,後因開發商處原因拖延了。2010年9月我倆領證結婚了,年底開發商處說可以交首付,讓貸款。我公公一筆打過來50萬到開發商指定銀行的我對象的卡里,用來交首付了。房子是我對象的名字。貸款方式是由我對象一個人按揭+公積金組合貸的47萬,30年還清。到現在每月都是他供貸款 我來生活費用,房本還沒下來呢,我想問下,這個房子屬於婚後財產嗎,如若不是,我聯名還是附屬協議能讓我得到應得的那份利益?
尊敬的王琦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於您和對象領結婚證之前,且定金、首付、房貸都是男方一方支付,那麼一般情況下該房產就不屬於婚後共同財產。如果雙方簽訂了有效的婚前財產歸屬協議,約定該房產作爲雙方共同財產的,則您可以享有協議約定的利益。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金諾律師事務所 張文達律師
201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