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別的村與一個叫馬良的農民同居生下一個私生女叫馬春豔,五年後又來到現住址與現在丈夫正式結婚,女兒由馬良撫養,戶口也在他那,我也常去探望,2012年7月24日馬良突然病死,其住宅被孩子伯父家強佔,現孩子由我撫養,我要去派出所開馬良戶口註銷證明好起訴幫孩子要回遺產,可派出所長卻說孩子伯父(侵佔遺產的人)對誰是監護人有爭議,在沒確定誰是監護人時什麼證明也不給出,可我諮詢的律師都說孩子一出生父母就是監護人,非經訴訟程序不可撤銷。我認爲派出所有意刁難,不知那個所長和律師誰說的對?請爲我解釋下,謝謝!
尊敬的李德英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關於法定監護人的規定,生身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無可爭議監護人,任何人無權提出異議。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金諾律師事務所 張文達律師
201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