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於2011年5月19日在不知產權性質的基礎上購買了新領地商鋪一套,我的購買合同上提到土地使用年限爲“永久性”,我購買的底商號爲29號,我於2012年10月15日到現場發現該商鋪羣已建成,但是沒有29號商鋪,28號商鋪旁邊只有一塊空地,我與銷售商聯繫,他們說經研究,要我換一個已經蓋好的商鋪,我沒同意,他們又經商議,說在28號旁邊給我現在蓋一個,我很糾結,房子可以這麼蓋嗎?合同上是12月31號交房。現在什麼都還沒有,現在我應該怎麼辦?
已經證明是小產權房。房錢只交了一半。
尊敬的吳新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我國的相關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該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根據您提供的信息,您購買的底商的土地使用年限爲“永久性”與現行法律相違背的。
另外,根據您提供的信息,您購買的是小產權。在司法實踐中,小產權房買賣合同多被認定爲無效合同。鑑於小產權房風險較大,建議您謹慎購買。如果您現在想要回已交的購房款,您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開發商退款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感謝您的參與!
觀典律師事務所厲永剛律師
2012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