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子公司簽署勞動合同,並在子公司工作了7年。子公司和母公司集團是全資控股關係,但是法人代表不同。今年子公司說與母公司進行吸收合併,合併成功後子公司將註銷,並要求子公司員工都去母公司上班。我們不願去母公司,我們要求經濟補償金。
但是子公司法人代表說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4條,不用提供經濟補償。
請問,這種情況下我們能否要求經濟補償?
尊敬的張愷網民:
您好,就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根據您提供的信息,子公司在被母公司合併註銷後,您與子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由母公司承繼,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者先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感謝您的參與!
觀典律師事務所王明弟律師
2012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