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吳振銘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天津市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的若干政策規定》及《關於對殘疾人自主創業給予補貼的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殘疾人自主創業可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1.創業補貼。具體包括兩部分,一是市政府給予的創業補貼,最高爲5000元;二是殘疾人自主創業補貼,其中,享受“低保”或“特困救助”待遇的殘疾人新創辦企業的,給予5000元創業補貼,新創辦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經濟組織的,給予2500元創業補貼;不享受“低保”和“特困救助”待遇的殘疾人,新創辦企業的,給予4000元創業補貼;新創辦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經濟組織的,給予1500元創業補貼。
2.經營場所。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允許創業者將家庭住所、租借房、臨時商業用房作爲創業經營場所,利用公產住宅從事創業的,在2年內房租、水電、取暖等費用仍按照公產住宅的標準繳納。經允許利用非固定場所,從事無需前置許可的便民服務、手工製作等微利項目經營,且從業人員在3人以下的,免予工商註冊登記,實行備案制。
3.稅收優惠。創業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環保節能項目和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所得,可以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對各類人員創辦民營企業和從事個體經營的,免收管理類、登記類、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具體情況,建議您向當地殘疾人聯合會進行諮詢。
感謝您的參與!
觀典律師事務所 劉蕊律師
2012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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