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靜心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因此,您可以就貨車駕駛室損失與誤工費向對方要求賠償,首先應由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如果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不足以賠償您的損失的,其它損失由過錯方賠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誤工費應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感謝您的參與!
觀典律師事務所 劉蕊律師
2012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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