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品房銷售許可證遺失補發規定
爲加強商品房銷售許可的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根據《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條例》,現就辦理《天津市商品房銷售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遺失補發手續規定如下: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遺失《許可證》後,應當向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國土房管局)申請辦理遺失補發《許可證》手續。
二、辦理程序
(一)申請
房地產開發企業填寫《商品房銷售許可證遺失補發申請表》。
(二)查檔
市國土房管局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交的《商品房銷售許可證遺失補發申請表》,對遺失《許可證》的發證情況進行查檔覈實,並在《商品房銷售許可證遺失補發申請表》“查檔意見”欄內填寫意見。
(三)公告
查檔無異議後,房地產開發企業憑《申請表》在《天津日報》或《今晚報》刊登《許可證》遺失聲明。
(四)審覈發證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刊登遺失聲明三十日後申請辦理《許可證》補發手續,經審查無誤後,市國土房管局予以發證。《許可證》上註明“補發”字樣。
三、辦理要件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商品房銷售許可證遺失補發申請表》;
(二)開發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查驗原件、留存複印件);
(三)開發企業的資質證書副本(查驗原件、留存複印件);
(四)《天津日報》或《今晚報》刊登的遺失聲明(留存原件)。
四、工作時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發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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