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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答
帶着滿腹的疑惑與委屈,華雯再一次求助於律師。律師告訴華雯:如果郭有毅提供的文件都是真實有效的,那麼華雯與郭偉的婚姻確實屬於重婚,是《婚姻法》第十條規定的無效婚的一種。同時,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七條的規定,郭有毅作爲郭偉的近親屬有權向法院申請宣告郭偉與華雯的婚姻無效。
不過,律師還告訴華雯:雖然郭有毅有權申請宣告婚姻無效,但卻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因爲《婚姻法解釋(二)》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或雙方死亡後一年內,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係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郭偉去世到現在已經超過一年了,因此即使郭有毅起訴,法院也會判決駁回他的訴訟請求。
聽到這,華雯不禁問道:“那在這件事上郭有毅是不是就徹底沒有辦法了呢?我和郭偉的婚姻是有效還是無效呢?我到底有沒有繼承權呢?”
對於華雯的種種疑問,律師也逐一作了解答:首先,郭有毅的確因爲超過訴訟時效而喪失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勝訴權,但這並不意味着他沒有其他的辦法。我國的法律不承認兩段合法有效的婚姻同時存在,如果前一段婚姻合法有效,那麼在後登記的婚姻必定是無效的。在我國,民政局做出的結婚登記屬於行政確認行爲,是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因此,郭有毅有可能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爲。如果該行政行爲被撤銷,則華雯與郭偉的婚姻便是自始無效的,華雯就喪失了郭偉配偶的身份,也不能以繼承人的身份繼承郭偉的遺產,但即便如此也並不等於華雯無法分得郭偉的財產。因爲《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五條規定:“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另外《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的財產處理,不得損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因此,在不損害程小菲合法權益的前提下,華雯還是有權依法分得郭偉的財產的。
不出律師所料,郭有毅見與華雯協商無果,先是提起了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華雯與郭偉的結婚登記。隨後又以遺產繼承爲由將華雯告上了法庭。
接下來的幾天,在律師的幫助下華雯聯繫到了遠在歐洲的程小菲。程小菲在得知事情的經過後表示,自己與郭偉多年來沒有聯繫,夫妻關係名存實亡。如今郭偉已經去世,自己也不想再和郭家人扯上關係。所以,決定放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及繼承權,同時希望華雯等人不要再來打擾自己的生活。應律師的要求程小菲爲華雯出具了一份放棄相關權利的書面證明,並郵寄到了華雯手中。
2011年8月4日,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華雯與郭有毅的繼承糾紛一案。最終,在法院的主持下,華雯與郭有毅就繼承糾紛達成了調解協議。因爲程小菲已書面放棄相關權益,所以在本案中不參與分配。華雯與郭偉的婚姻因重婚而無效,郭偉留下的房產經評估作價140萬,另有15萬的現金,這些屬於二人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在分配遺產前先析產,將這些財產按照共同共有在郭偉與華雯二人間進行了分割,華雯依法分得了其中的一半,剩下的一半作爲郭偉的遺產由其法定繼承人郭有毅依法繼承。不久之後,郭有毅飛回了國外,華雯也離開了這個城市,重新開始了新生活。至此,一場耗時許久的遺產之爭終於宣告結束。
【本文由天津才高律師事務所翟曉鍵律師撰寫,不代表本網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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