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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書和檢方抗訴書很“有才”
一審法院對文裕章案的判決書和檢方抗訴書,遣詞造句都非常“有才”,在業內難得一見。記者摘錄部分如下:
法院一審判決
“文裕章與胡菁本是同學,兩情相悅,成婚十載,感情和睦,兒女雙全,家境優裕。豈料一朝胡菁隱疾發作,夫妻竟作天地之隔。文裕章眼見愛妻救助無望,悲痛欲絕,不能控制自己的衝動情緒而將其妻身上所附搶救設施拔掉,不僅親手致其妻死亡,自己也觸犯刑律鋃鐺入獄,一雙兒女,恩愛頓失,此案此情,令人扼腕嘆息。法院綜合評判上述情節,依法認定文裕章故意殺人,但屬情節較輕,依法應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內對其處罰。 ”
“法院一審判決文裕章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檢方抗訴書
“任何人在他人需要救助時均應伸出援助之手,夫妻之間更負有相互扶助的法定義務。被告人在其妻子病重垂危、急需救助之時,本應念夫妻之情誼,挽生命於將傾,卻不顧勸阻,急施殺手,用自己的雙手將其妻子生命終結。被告人的行爲不僅剝奪了他人的生命,也讓雙方親人飽受痛苦的折磨和煎熬,還給社會帶來了極大的震驚,社會影響惡劣。”
“緩刑的適用給社會導向帶來較大的負面影響。救死扶傷、相濡以沫、同甘共苦、患難與共是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被告人的行爲給社會帶來極大的震驚,對夫妻同甘共苦的優良傳統造成極大的衝擊,給同情、救助弱者的感情帶來極大的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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