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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級政府和公務員要轉變觀念,提高對公共服務倫理建設重要性的認識。各級公務員要真正樹立科學的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擺正“主僕”位置,在工作中踐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把人民的利益和人民的疾苦放在第一位。
(2)加強服務型政府倫理建設必須有切實可行的制度保障。要把公共服務精神的軟性要求轉化為公務員必須履行義務的硬性制度規定,陸續制定有關針對公務員行政倫理、職業道德與行為規范的法律法規,使之成為公共服務精神建設的制度保證。同時,公共服務倫理制度化的內容應符合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實際,具有可操作性。應堅持物質利益基礎上的權利義務相平衡原則,注意運用適當的利益機制調動公務員遵守職業道德規范的自覺性,增強道德規范調節的有效性。
(3)建立擁有法律權威的道德監督機構,完善外部監督機制。建立一個既有足夠權威又相對獨立的道德監督和執行機構是加強我國公共服務精神建設的當務之急。它的權威性表現在有法必依,執法必嚴,並且對各部門公務員職業操守都有無一例外的監督權。監督機構本身也應受到有效監督,不能有監督死角。同時,要進一步提高公務員行政行為的公開度和透明度,強化社會、群眾及新聞媒體的外部監督。
(4)積極開展評優活動,發揮典型示范的作用,大力宣傳具有公共服務意識的優秀公務員的典型事跡。目前開展的做“人民滿意的公務員”活動,推出了一批優秀公務員。這些優秀公務員是體現和實踐公共服務精神的光輝榜樣。應加大對優秀公務員事跡的宣傳力度,耳濡目染,潛移默化,樹立起公務員良好的職業精神風貌。
(5)建立完善的公務員培訓體系,強化公共服務精神教育。要在公務員初任培訓、任職培訓中切實加強公共服務精神的教學,尤其是增加關於廉潔奉公、恪盡職守、開拓創新方面的內容,使廣大公務員對其不僅耳熟能詳、了然於胸,而且對其本質和具體要求都深刻領會,從而為公共服務實踐打下良好的理論基礎。
(6)鼓勵公務員到基層實踐鍛煉。公共服務精神的培育是一個復雜、漸進的過程。需要在日常工作中逐步培養,在社會實踐中加以錘煉,積久成習,纔能逐漸內化為一種自然而然的精神追求、思維習慣與行為方式。·目前,有計劃地把公務員選派到改革和建設的第一線去,到基層和群眾最需要的地方去經受鍛煉和考驗,是培養公務員公共服務精神的良好途徑。公務員只有深入基層,深入群眾,纔能真正了解人民群眾的願望和要求,從而在為人民群眾解決實際問題的過程中,在為民服務的實踐中培育公共服務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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