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經紅橋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刑罰爲何這麼輕呢?法院認爲,因爲被告人屬於“限制責任能力人”。天津北方網訊:一名患焦慮症的年輕母親,因孩子哭鬧,於深夜將其溺死並分屍。日前,經紅橋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刑罰爲何這麼輕呢?法院認爲,因爲被告人屬於“限制責任能力人”。
案情回放
一歲女嬰生病哭鬧年輕媽媽將其溺死
2010年5月,青年婦女崔紅(化名)生下女兒小蓮。但此後,她時常感覺身體不適,併產生懼怕死亡的心理。爲此,她多次去醫院治療,心情十分焦慮。2011年6月的一天凌晨,崔紅獨自照看生病的女兒。但女兒總是哭鬧,讓崔紅無法休息。這時,崔紅心情煩躁、焦慮,產生了和女兒一起死的念頭。
對於當時發生的事,崔紅後來是這樣交代的:“那天晚上,我對象上夜班。我給孩子喂藥、餵飯,但她都不好好吃,一直哭鬧,弄得我也沒法兒睡覺了。到次日凌晨三四點,我實在受不了啦,就去陽臺把水池子放了多半池水。回來後我繼續喂孩子吃藥,但她還是哭鬧。我特別着急,就把孩子抱到陽臺,然後把她的頭放在水池裏。過了一兩分鐘,孩子就不動了。”崔紅說,她給孩子做人工呼吸,但沒起作用。這時她想到了自殺,於是找來一根繩子套在了屋門的橫樑上。之後,她踩在木頭凳子上把繩子套在自己脖子上。這時她感覺頭特別暈,然後就從凳子上下來了。孩子死後,崔紅將其分屍,並裝進了一個紅色旅行包內。天快亮了,崔紅提着旅行包離開家門,輾轉來到北辰區某村村口,然後將旅行包拋棄於河溝裏。
案發當日15時,崔紅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經市公安局物證鑑定中心鑑定,結論爲:被害人可排除因工具暴力打擊及常見毒物中毒死亡,不排除死者因機械性窒息死亡,死後分屍。經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鑑定委員會鑑定,崔紅患有焦慮症。在實施危害行爲時,控制能力削弱,有限制責任能力。崔紅的丈夫在接受警方調查時稱,崔紅生完孩子後不久,身體有點小毛病,疑心挺重、心事重重,總覺得自己得了要命的病。關於崔紅的精神狀態,他諮詢過大夫,說是產後“憂鬱症”。
日前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公訴人表示,應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崔紅的刑事責任。而崔紅的律師表示,本案是崔紅在思維混亂、精神狀況不正常的情況下無意識實施的行爲。另外,經鑑定,崔紅系限制責任能力人,故請求法庭對其減輕處罰。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崔紅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爲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崔紅實施危害行爲時屬於限制責任能力人,依法可以減輕處罰。同時考慮被告人的行爲對社會危害較小,可酌情從輕處罰。關於崔紅的辯護人提出的“崔紅的行爲系在疾病的控制下實施的無意識行爲”的辯護意見,因沒有證據證實,不予採信。辯護人提出的對崔紅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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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限制責任能力人
崔紅殺害了自己的女兒,爲什麼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呢?這是因爲法院認定崔紅實施危害行爲時屬於限制責任能力人!何謂限制責任能力人呢?國浩律師集團(天津)事務所律師董亞南表示,行爲能力制度將自然人分爲三類:第一類是完全行爲能力人,即已經成年且神智正常的人,他們可以獨立地處分自己的一切權利和義務。第二類爲限制行爲能力人,即尚未成年但已滿一定年齡的人和患有某種精神疾病但尚有一定識別能力的人,他們只能獨立處分與其能力相適應的權利和義務。第三類爲無行爲能力人,即尚未達到一定年齡的幼童和完全喪失識別能力的精神病人,他們自行處分自己權利和義務的行爲,在法律上無效。
對於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我國《刑法》規定有三種:未成年人(主要是年滿14週歲的)、未完全喪失辨認與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又聾又啞的人或盲人。根據法律規定,這些人犯罪,可從輕或減輕處罰。
對於崔紅一案,天津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研究所所長張寶義分析道:人的行爲受主觀意識支配,而人的意識往往是非常複雜的。張寶義表示,首先家庭成員以及社區工作人員,應該對相關人員的心理和行爲給予高度注意。如果一些帶孩子父母對孩子有暴力傾向,或心理異常,應該及時採取手段,對其進行心理治療和疏導。如果個別父母的心理嚴重異常,親屬或相關部門工作人員應該考慮暫時將孩子帶離他們身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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