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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調解如何防?
專家建議賦予第三人蔘與訴訟的機會
針對人民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缺乏強制執行力的情況,去年通過的人民調解法用司法確認程序予以補救。
此次的修正案草案對此予以呼應。根據草案規定,爲了做好法律銜接,建議在特別程序中專節規定“確認調解協議案件”,明確規定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的程序和法律後果。
司法確認,讓調解更有執行力,然而也有人指出,司法確認時要考慮如何避免雙方當事人“鑽空子”,即防止惡意訴訟的產生。
不久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法官李紅星遇到一起蹊蹺的案子。一傢俬營餐飲公司經營者向其堂兄出具了一張20萬元的欠條。與一般借款糾紛不同的是,雙方對欠條的內容沒有任何爭議,並且都主動要求法官進行調解。
在法庭詢問階段,李紅星仔細詢問了雙方的交易記錄、交易過程和資金用途,餐飲老闆支支吾吾、答非所問,終於露出了馬腳。原來其公司已經瀕臨倒閉,目前正被員工催要工資,被供貨商起訴催討貨款。爲了躲避債務、轉移資產,餐飲老闆與其堂兄惡意串通,僞造了欠條。
李法官遇到的這起案件,只是形形色色虛假調解的形式之一。所謂虛假調解,是指一部分當事人僞造證據或者惡意隱瞞相關事實,通過向法院起訴之後迅速達成調解的方式,騙取法院的調解文書,達到損害案外第三人利益的不法訴訟行爲。
“建議賦予第三人蔘與訴訟的機會。在調解過程中,如果涉及的問題可能和第三人有關,建議引入第三人蔘與。此外,還應健全調解後對案外人的程序保障,例如產生虛假調解時,相關第三方有權向法院申請撤銷,現在的弊端在於第三人不能申請撤銷調解協議。”湯維健教授提出自己的建議。
此次民訴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的關於訴調對接的條款,是描繪出了訴調對接機制的大框架。倘若這些條款最終納入立法,如何讓訴調對接更好地運行,產生最優化的社會效益,還需在探索實踐中進一步細化其規則。
“訴調對接的大方向不會變,訴調對接實現了社會救濟司法化,同時也使司法救濟更加社會化、合理化。”陳杭平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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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增加一條,作爲第一百二十一條:“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
三十九、在第十五章第五節後增加二節,作爲第六節、第七節:
“第六節確認調解協議案件
“第一百九十二條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由雙方當事人依照人民調解法等法律,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三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白龍胡唯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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