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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2011年7月16日晚22時,我與一自稱是有殘疾證的精神病人發生口角(發生口角的過程中,他的思維邏輯不比任何一個精神健康的人差),後互相毆打在一起,後經過“民警的協調”稱雙方可以私了,對方稱要索賠1-2萬元人民幣,後經“民警協調”,對方稱6000元了事!民警稱,對方系精神病患者,即使發生任何危害,也不負法律責任。而且還稱前一段時間剛剛處理過一個精神病殺人的事件,稱某一精神病殺其父母,警方因其精神有問題,無法立案,用他們的話講現在還在“外面溜達”。讓我不解的是,爲何諸多精神病患者可以不爲任何的行爲負責。而且在我的案件中,沒有看到對方的精神上有多不正常,反而把我的“錯”列舉的頭頭是道,一字不差。而且警方稱如果不私了,就對我們倆治安拘留,而且我是執行,而對方因其有殘疾證,有精神病,採取對其“不執行”。因爲我從來沒有遇見過類似的事情,後因民警再三“勸說”,讓我給對方出了6000元得費用,對方清清醒醒的,步伐穩健的走出派出所。其中籤字的書面材料有:筆錄、賠償協議。我想告他,不知道行不行,不知道告什麼,類似於爲什麼不被強制治療,我想知道他爲什麼不會被送進精神病院,而在外面,每天比正常人還正常的生活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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