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套住宅我從1999年入住,直至2010年轉出,包含2005年--2010年空置期間,我都是按時繳納物業費和取暖費的。今年新的業主去辦理更戶時卻告知我欠2002年的取暖費。我百思不得其解,有氣難訴,求助律師。
1.供熱站要求我提交繳費收據,可老百姓過日子誰能保留十年這個收據呢2.我在2009年報停供熱,2010年恢復供熱,他們是按規定清查了我沒有欠費才暫停供暖,提前繳納了2010年的供暖費才恢復了供暖管道。3.我十幾年都是按時繳納,卻又沒有保留收據,真是有冤難訴。4.這幾年他們供熱發生了經營者轉移,他們追繳十年前的事實,那他們作爲主體和資料有瑕疵嗎。5.這是債權債務問題嗎,有時效期嗎。
唉,我被氣糊度了,不知自己該怎麼爲自己維權了,求助您的幫助。
在此謝謝您的幫助
您和供熱站之間的糾紛屬於供熱合同糾紛;作爲採暖的業主,供暖費收據是您證明已經繳納取暖費的憑證;合同糾紛是有法定訴訟時效的。
天津法政牛津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