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於今年2月份購買二手房一套,今年6月份去交取暖費時,供熱中心告訴我這個房子欠了6年的取暖費共計一萬餘元。因爲當時看房子的時候正是冬季,房子裏暖氣很熱,根本沒有斷氣,所以在成交的時候就沒有向原房主索要交費單,而現在房子已經過戶,原房主不肯補交以前的欠費。
我有幾個疑問,1:既然原房主以前拖欠取暖費,爲何供熱站不去找原房主,而繼續爲他供暖?這是不是應該算作是供熱站的責任呢?
2:現在我主動去交暖氣費,反而要我補齊以前的欠費?這筆欠費應該由我承擔嗎?
3:如果我起訴原房主,勝算有幾分?需要花多少錢?
4:如果供熱站今年斷我的暖氣,我起訴供熱站,勝算有幾分?
尊敬的網友:
您的情況涉及到三方當事人,如果由於原房主的原因造成您不能正常享受採暖您可以起訴原房主,同時供熱公司依據供熱合同也可以起訴原房主,建議您可以和現供熱公司協商好此事件。
天津益清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