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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憑什麼判決少妻還錢
渝中區法院判決胡星還錢給王剛,有什麼法律依據?該院民二庭承辦此案的法官對此進行了介紹。
夫妻是否可以借款?
承辦法官介紹,首先,我國婚姻法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的財產可以實行財產分別制(通常所說的AA制),夫妻均可擁有個人財產。
其次,王剛和胡星的借款時間發生在他們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二人各自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都可以作爲借貸關係的民事行爲主體。
第三,我國的法律並沒有禁止夫妻之間借款。
所以,綜合認定夫妻之間是可以借款的。
9萬元錢的性質?
承辦法官稱,涉案的9萬元是王剛和胡星結婚後兩個月給的。從二人陳述的收入狀況看,王剛和胡星不可能在兩月內共同創造9萬元家庭財產。胡星也表示,王剛將其個人財產9萬元給了她。同時,雙方還共同署名簽下了借條。
爲此,法院認定,這9萬元屬於王剛的婚前個人財產。
是否用於夫妻生活?
承辦法官稱,從2010年8月借款,到王剛在同年12月提出離婚訴訟請求,前後4個月時間,即便到今年2月離婚,也就半年時間。
王剛稱,他們一起只生活了7天,胡星的說法是一直生活在一起。就算他們在一起生活了半年,作爲一般二人世界的家庭,日常生活開支也不可能用了9萬元。經法院調查,二人婚後並沒有購房、買車,也沒添置其他大件商品,僅僅是吃穿消費。此外,二人也沒有做生意。
胡星雖然辯解說9萬元用於生活和醫療,但沒有足夠證據。此外,從借條也表明,這9萬元並未用在夫妻共同生活或生產上。
所以,法院最後認定這9萬元沒有用在夫妻生活或生產上。
是否應當還這筆錢?
承辦法官稱,借條約定了胡星不需要還這9萬元的兩個條件,即“在有生之年王剛和胡星有效婚姻之內不需要償還”、“如果王剛無理由提出離婚也不需要償還”。現在,雙方既然已經離婚,雙方約定的“在有生之年雙方有效婚姻之內不需要償還”的條件已經排除。
至於雙方約定的“如果王剛無理由提出離婚也不需要償還”的條件中,由於對“無理由提出離婚”的內涵和外延無法界定,而且任何人提出離婚都是有理由的,所以該條件屬於約定不明,並不能成爲胡星不需要還款的理由。
法院爲此認爲,在雙方離婚之後,還款的條件已經具備。
夫妻間借款怎麼算?
渝中區法院民二庭有關負責人明確表示,夫妻之間是可以相互借錢的。一般情況下,夫妻財產屬於共同制,即指定一人管賬當家,家庭的財產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這是一般家庭常用的財產管理模式。
在共同制中,夫妻一方需要借錢時,可以在對方的監督下,向管賬一方出具借條,然後向共同財產賬戶中借錢。但借出的一方屬於向對方借款,這部分就應當還。如果借的是小額借款,可能會因爲舉證難,導致法院無法認定。
另一種家庭財產管理模式就是AA制。夫妻之間可以簽訂婚內財產協議,約定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收入各管各,開支各管各,債務各管各。
在AA制的管理模式中,一方向另一方借錢時,應當按照普通人之間的借貸關係履行還款義務,借多少就還多少,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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