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晚報製圖鄭瀚
重慶首例夫妻之間借款官司判決生效
夫妻之間借款,不就是從左邊荷包拿到右邊荷包嗎?好多人都這樣理解。
昨天,重慶渝中區法院民二庭向重慶晚報記者透露了我市首例夫妻借款官司。當事人是一對老夫少妻,丈夫在新婚不久拿了9萬元給妻子,妻子寫下借條,雙方約定在婚姻期內不需要償還。但他們的婚姻僅維持了8個月就由法院宣告散夥。隨後,丈夫走上法庭要求妻子還款,得到了法院主張。
承辦法官稱,目前宣判已經超過15日,還未收到任何一方的上訴狀。
老夫調查到少妻在外開房
渝中區法院民二庭承辦法官介紹,王剛是國企退休職工,今年60歲,每月有2000多元退休金。他和胡星是再婚,兩人相差18歲。胡沒有工作,也無其他收入。證據顯示,二人是2010年6月23日登記結婚。同年12月23日,王剛向法院提出離婚。
王剛告訴法庭,他們結婚後,胡星對他的態度來了個180度大轉彎,對他冷漠,生活上也漠不關心,也不願和他共同居住,基本上是在他不斷的電話要求下,纔到他家裏一次。到了2010年10月30日,胡星就不到他家了。同年11月16日後,她連電話都不接了。
法官稱,王剛懷疑妻子對他不忠,爲此還調查出了胡星的開房記錄。這份記錄顯示,2010年7月2日12時50分至15時52分,胡星與另一男子用各自身份證,到一家賓館開了房號相同的一個標準間。
王剛稱,他覺得這樣的婚姻有名無實,於是提出離婚。今年2月22日,經法院調解,二人好說好散。
離婚後老夫要求少妻還借款
王剛稱,他和胡星算是倉促結婚,相互並不瞭解。他們到民政局登記結婚當天,胡星就聲稱她購買的商品房需要繳按揭款,要向他借款9萬元,並出具了借條。因爲該借款是附條件的,是否償還都寫明瞭,如果不離婚,胡星不用還這筆錢,換言之,如果離婚,胡星就該還錢。他爲此起訴要求還錢。
胡星告訴法官,她和王剛認識後,覺得王剛老實、本分,最後在王剛多次向她求婚後,他們才結婚。結婚後,他們的生活一直過得很幸福。王剛曾經和她商量,說他有幾十萬元存款,打算拿18萬元給兒子,拿9萬元給她,還讓她不用還。剩餘的存款,王剛用來炒股。
胡星告訴法官,王剛給她的9萬元屬於贈與性質,她不應該還,而且這些錢都用在了生活和醫療上。
庭上出現了兩張夫妻借條
承辦法官介紹,法庭審理中,出現了兩張內容一致的借條,只是時間不同、署名不同。一張借條落款時間爲2010年6月23日(結婚登記當天),署名爲胡星;另一張借條落款時間爲2010年8月27日,王剛和胡星共同署名。
兩張借條內容均爲:“今收到王剛人民幣9萬元,在有生之年王剛和胡星有效婚姻之內不需要償還;如果王剛無理由提出離婚也不需要償還。此協議是夫妻關係,與他人無關。”
經法官追問,錢是當年8月給的。胡星還稱,6月23日那張借條是王剛擔心離婚,他寫好後喊她抄的。
承辦法官介紹,這不僅是他們辦理的第一起夫妻借款案,在我市也是第一例。
由於王剛和胡星此前的離婚官司中,只解決了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的分割問題,而他們之間的借款屬於另一個法律關係。所以,王剛只得在離婚案後另案起訴,要求胡星歸還借款。
最後,法院認定這筆錢屬於借款,並在今年5月下旬作出判決:胡星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如數償還借款9萬元。如果胡星不按判決履行還款義務,就應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因涉及隱私,案件當事人爲化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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