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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jyk3966
提問時間:
2011-01-28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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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關於民間以房產抵押借款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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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某人慾賣掉自己的住房,但他買此房還不足五年,爲了少繳稅,他打算與買方共同到房管局辦理一個假的“抵押”借款手續,把房子“抵押”給買方,先把賣房款拿到手,在購房合同中約定將來的某一天再辦理房產過戶手續。賣方這樣做的理由是,此房已經作了抵押,起碼不能出現一房二賣的情況。 請問此辦法是否可行?對買方來說,這樣作有什麼風險?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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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部門:
債務債權
回覆時間:
2011-01-28 23:11
是否超時: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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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jyk3966網友:
您好,現就您諮詢的問題,答覆如下:
如您所述的以房產抵押借款的方式買賣房屋的行爲,是不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是一種違反稅收法的行爲;不論對買方還是對賣方都存在極大風險。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王偉政律師
201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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