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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入刑”震懾酒後駕駛 取證鑑定環節需明確
http://ms.enorth.com.cn 2011-05-09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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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訴證據應以抽血檢測數據爲準

      但是,在一片叫好聲之後,漸漸趨於理性的人們開始審視醉駕入刑後執法所歷經過程中的具體執行問題,其中一項就是如何取證、固定證據。

      據瞭解,現有的查處醉駕做法是,交警抽查後先對司機進行呼氣檢測,但對於有醉駕嫌疑的司機必須進行抽血取證。按照現行標準,每百毫升血液中含酒精在20毫克以上者爲酒後駕車,每百毫升血液中含酒精80毫克以上爲醉酒駕車。

      2011年4月29日,北京市交管局對實施醉駕入刑的準備工作進行了通報。通報稱,北京市交管部門將組織專業民警進行處理,檢查醉駕的一線交警都將配備具有錄像功能的設備上勤。如果檢查點跟隨救護車,涉嫌醉駕人員應當現場接受血液酒精含量檢查。

      “但是,在現有的執法條件下,要求每個檢查點都配備具有錄像功能的設備,並有救護車跟隨,在實踐中真的可行嗎?”家住北京市豐臺區星河城的巴先生對《法制日報》記者說,“在我家小區附近有一條路燈比較暗、只允許兩輛車並行的雙向車道,一邊臨河一邊是地鐵的維修廠房。週末晚上10時左右,經常有交警檢查酒駕,一般都是兩名甚至一名交警對司機進行呼氣測試。”

      對於這樣的憂慮,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執行主任黃京平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說,在現有的執法條件下,條件比較成熟的地方肯定有比較配套的取證手段、取證措施,“但在有些條件相對不太成熟,執法保障還有所欠缺的邊遠地區,現場的抽檢肯定是有所欠缺的”。

      由此,黃京平認爲,隨着刑法被賦予的調控範圍的擴大,“相匹配的就是給公安機關相應地強化執法的技術手段以及物質條件”。

      “醉駕入刑之後,血液酒精含量檢查結果幾乎成了判斷司機是否醉酒駕駛唯一而‘充分’的依據。但是,比如說,在我家附近的那種巷道進行檢測,即使不跟隨抽血用的救護車,整個車道都會出現擁堵的狀況。在這種交通狀況下,呼氣檢測發現酒精值超標後,等到救護車趕來再進行抽血取證,這中間會有一段時間差,這段時間裏,血液酒精含量可能會下降,在這種情況下,是以呼氣檢測作爲證據,還是隻能以血液檢測結果作爲證據?”巴先生說。

      《法制日報》記者發現,在查處醉駕時,證據可能會轉瞬即逝,巴先生這種擔心,在記者採訪的車主中比較普遍。

      “關於社會上所傳言的醉酒呼氣檢測和抽血存在着時間差問題,我覺得是社會上臆想的問題。”針對司機的擔心,黃京平向《法制日報》記者介紹說,“要特別注意的是,臨時呼氣檢測只是一個初步的判斷,而不是作爲證據使用的。呼氣檢測是一個快捷的、便於現場實施的一種轉化後的技術手段。但最終的取證,我們一定要符合刑事訴訟的要求,是進行抽血檢測,這是執法機關需要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去做的。廣大羣衆不應該去指責甚至質疑,我認爲這是一個基本態度。”

      黃京平進一步分析說,呼氣測試和抽血檢測可能在數值會存在一定的偏差,“在這裏我給你舉一個相似的例子,比如說傷情鑑定,我們爲了保證訴訟的正常進行,有時候在條件還不具備的情況下,先做臨時傷檢,然後再出具一個正式傷檢,而正式傷檢和臨時傷檢就可能會出現落差,但是是以正式傷檢爲準,作爲基本的刑事訴訟證據。在執法環節出現呼氣檢測和血液抽驗不一樣,這是一個偶然的正常現象,只要以後者爲標準,就是嚴格執行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

      醉駕嫌疑人能否申請重新鑑定

      醉駕入刑,也就意味着將進入司法程序,涉嫌醉酒駕車的司機將作爲犯罪嫌疑人接受檢察機關的公訴,將受到法律的嚴懲。但是,與此同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血液檢測結果作爲定罪證據,在刑事訴訟中屬於鑑定結論,犯罪嫌疑人享有提出異議或者申請重新鑑定的機會。那麼,嫌疑人的這些權利應如何保障?

      “這是一個比較特殊的認定,從權利來說,當事人是有權利提出這種申請請求的。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對當事人提出的鑑定申請,不是都會像案件的二審一樣,一一地進行鑑定程序,是要根據司法人員尤其是法院認爲確實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的情況、有必要進行鑑定纔去做。”北京律師朱永輝告訴《法制日報》記者,法院對於證據的採信度,就是當事人有沒有確定的依據能夠質疑檢測結論,比如設備的質量不合格、沒有進行每年的年檢、取樣中存在問題等比較確定的理由,以此申請進行二次鑑定,還有一種可能就是,酒精可能有一定的揮發性,在採樣中是不是有技術能夠達到對樣品進行原樣的封存。所以,如果技術達不到的話,那提起檢測的申請就沒有什麼意義了,就應當以最初的檢測結果爲準,除非有證據證明檢測設備不合格、抽樣程序中存在明顯違背或確定違背了相關程序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纔會被認定是不成立的。

      朱永輝向記者舉例說:“在交通執法裏面,交警看見有車軋實線了,就跟司機說你違章了要處罰,司機也許會提出‘憑什麼說我違章了,沒證據、沒錄像’之類。但很多情況下,如在沒有拍照、錄像等技術手段的前提下,交警的目擊是可以作爲認定依據的,這是一個比較特殊的執法,交警的目擊證明就作爲唯一的一個依據而得以採信。”

      採訪中,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告訴《法制日報》記者,一般犯罪嫌疑人是在偵查階段提出重新鑑定的要求,如果是在審理階段提出這一要求,除了抽血檢驗結果外,審理法官還會採集其他證據進行判罰,“比如說詢問筆錄、交警以及同車人、現場目擊證人甚至犯罪嫌疑人喝酒場所工作人員的證人證言等”。

      對此,黃京平也指出,抽血檢測中酒精含量是客觀標準,不以醉駕者的主觀感受爲標準,“你自己覺得你清醒了,但你是相對你喝得爛醉如泥的狀態中覺得是清醒了。所以歸根結底,就是要堅持刑事訴訟的證據,以最終的鑑定、符合法律規定的鑑定爲準”。

      同時,黃京平也說:“在正常的刑事訴訟中,對於追究刑事責任的,有證據證明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而且有逮捕必要性的,在對嫌疑人進行刑事拘留後,檢察機關會批准逮捕,也就是說在審判前就已經有了逮捕措施。但是,追究醉駕刑事責任的最高法定刑是6個月的拘役,在這種情況下,從某種意義上講,爲了保障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就得先加快刑事案件辦理的節奏。”

    稿源: 中新網  編輯: 韓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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