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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夫婦離婚後又“破鏡重圓”,未領結婚證同居生活十餘年。後男方意外死亡,女方將男方法定繼承人女兒和老父告上法庭,要求將男方財產分出一半給她。日前,濱海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支持女方訴訟請求。
馬卉、張強夫婦1998年離婚,後重歸於好,再度同居。一晃過了十餘年,一直沒再領結婚證。2009年9月中旬,張強因交通事故去世,其名下遺留兩套房產和一輛汽車,均是在與馬卉同居期間購買。按法律規定,張強的合法繼承人僅剩女兒張麗麗和父親張志遠。但馬卉認爲,房子和汽車有一半應該是她的,遂將張麗麗和張志遠告上法庭,要求依法析產,確認其與張強同居期間的共有財產中有她一半份額。
濱海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當事人之間爭議焦點爲馬卉和張強生前是否同居關係。馬卉提供的居委會證明證實,雙方共同生活至2009年9月。馬卉還向法院提供了張強死後親友、單位同事隨禮及她本人操辦喪事的單據。根據以上證據,應認定馬卉和張強生前系同居關係。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應按一般共同財產處理。據此,法院一審判決馬卉對房子和汽車享有50%份額,其餘50%財產再作爲遺產予以分割。
據擊水律師事務所賈芳律師介紹,本案中,馬卉與前夫在離婚後又繼續共同生活的情況屬於同居關係,在這種情況下,馬卉不享有“登記婚姻”的配偶所享有的繼承權。因此,其對於張強遺產沒有繼承權。然而,馬卉依然享有對夫妻共同財產的所有權。(文中除律師外涉案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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