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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書》上寫明牛老漢願把名下的企業產房屋“轉讓”給大兒子名下,但生活中該“轉讓”行爲卻始終未能履行。牛老漢去世後,牛大娘認爲大兒子夫婦不孝,怒將該房屋賣給鄰居李阿姨。日前,大兒子夫婦將母親和李阿姨告上法庭索要房產。西青法院審理後,認定李阿姨系善意、有償取得該房屋的使用,被告方買賣關係合法有效,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據瞭解,已故牛老漢名下有一套承租的企業產房屋,他和老伴及大兒子一家共同居住在此。2006年,牛老漢夫婦經過公證部門公證,願將該房屋的承租人改爲大兒子夫婦。然而這份公證的內容卻一直未實際履行,2008年牛老漢去世,大兒子夫婦也搬出了這裏。2010年3月,牛大娘和鄰居李阿姨簽訂房屋買賣協議,將該房產賣給了李阿姨。
牛大娘的大兒子夫婦得知母親賣房後,將母親和李阿姨告上法庭,認爲母親無權處分該房屋,要求確認被告方的房屋買賣無效。庭審中,牛大娘稱,公證文書只是一個聲明,不是贈予,作爲該房屋的繼承人和公證書的聲明人,有權終止把房屋給原告。牛大娘指出,自己不止原告一個兒子,把房屋給原告也顯失公平,況且原告並沒有盡到贍養義務,她一直由其他子女贍養。李阿姨則表示,賣房時牛大娘和除原告外其他子女都簽了字,所以認爲房屋買賣有效。
法院認爲,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本案中,兩被告的買賣關係並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強制性規定。牛老漢死後,其妻牛大娘順理成章成爲合法居住、使用人,並且在房屋使用權轉讓協議中有牛大娘及其子女簽字。而李阿姨在取得訴爭房屋使用權時,房屋承租人仍爲牛老漢,由於李阿姨對牛大娘已將房屋公正轉讓給原告的情況並不知情,故此買賣關係應確認爲李阿姨爲善意、有償取得訴爭房屋的使用權,應當維護其合法權益。綜上,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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