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原告李某是某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且爲公司發起人。原告認爲:自被告劉某出任執行董事二年來,公司財務出現不正常的現象,主要表現爲業務招待費和辦公費大幅上升,明顯高於正常的支出情況,從被告曾提交的年度的財務分析報告中可發現一定問題。原告提出查帳,要求公佈被告財務明細賬簿,均被拒絕。被告的行爲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權,故起訴要求被告公佈近二年的股東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告、財務賬簿及相關原始憑證,並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法院判決】
受訴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股東享有知情權,公司是股東行使知情權的義務主體。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據此,依法判決被告向原告提供近二年的財務會計報告、股東會會議記錄、財務賬簿供原告李某查閱。
【盈科律師評析】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王偉政律師表示,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股東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財務等情況具有知情權。可以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決議和有條件地查閱公司賬簿。對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享有對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的查閱權以及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報酬的知情權。本案中,李某作爲公司股東,享有的權利,受國家法律的保護。當受到侵害時,可以提出公司知情權之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判決保護股東的法定權利。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四條股東有權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爲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覆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第一百一十七條公司應當定期向股東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
第一百六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應當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備於本公司,供股東查閱;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公告其財務會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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