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去年購買一套拆遷安置房(未辦理房產證),該房主已去世、其妻也已過世,法律上僅有一個兒子享有房屋繼承權,且無其他合法繼承人和遺囑繼承人。購房協議是與房主兒子簽訂的,合同簽訂的金額爲228000元,並約定一方若違約的話,賠償對方100000元違約金。房款已交給對方,此協議已有一年時間。
現該房產已辦理房產證(爲原戶主),房價上漲,房主的兒子反悔,要求按現有的房價出售(約350000元),否則不予辦理房產過戶至本人名下的手續,請問我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尊敬的行雲流水網友:
您好,就您諮詢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我國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不能轉讓。因此,目前您提到的情況,還不能辦理過戶手續。對方存在重大過錯。但因爲您未能提供合同的內容,我們不好確切判斷應當採取的法律措施。建議您必要時到律師所詳細諮詢爲好。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王偉政律師
201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