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10年1月,李某在某購物網站上訂購了羽絨服。雙方約定:貨款1500元經由網上銀行支付。快遞公司送貨上門時,李某不在,便告知快遞員將包裹帶回,轉天其親自去取貨。然而,快遞員稱包裹已由一位姓王的鄰居簽收。李某回家後,四處找尋簽收包裹的鄰居王某,但終未找到。李某遂與快遞公司協商,但快遞公司稱該單子已經簽收,概不負責。同時,購物網站賣家認爲貨已發出,不同意退款。無奈之下,李某向當地消費者協會進行了投訴。
【調解結果】
雙方經消費者協會調解達成了協議,由快遞公司賠償李某1500元。
【律師評析】
網絡購物的虛擬化,買賣雙方並無實際接觸,一旦出現糾紛,對消費者的維權造成很大的障礙。本案即是一起由於快遞公司的原因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的典型案例,爭議焦點是究竟應該由誰來承擔李某的損失。
認爲,本案存在買賣合同和運輸合同兩個法律關係,雖然根據合同相對性的原則,應該由網絡賣家來承擔消費者的損失,然後由賣家再向快遞公司進行追償;但是本案的最終結果是達成了調解,並由快遞公司直接賠償李某1500元,最終實現了對於消費者的賠付。這樣的處理方式對於消費者進行網絡購物維權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首先,從法律關係上來看,消費者李某通過網上購物與網購賣家之間形成了買賣合同關係。而網購賣家又與快遞公司形成了運輸合同關係,網購賣家作爲託運人由其支付運費,快遞公司作爲承運人承諾將貨物送至收貨人,即買方李某家中。因此,看似簡單的一個案例中,實際上存在着兩種法律關係。
其次,從當事人各自的權利義務角度來看,在買賣合同中,買方李某通過網上銀行已經支付了貨款,即已完成了作爲買受人的付款義務;網購賣家交付義務是按照買賣雙方約定將貨送到買方家中,由買方簽收,但網購賣家的交付義務尚未完成。在運輸合同中,網購賣家作爲託運人已支付運費,並與快遞公司約定將貨物送達至收貨人家中。但快遞公司的工作人員在送貨時擅自將貨物交由他人簽收,並且未驗證對方身份信息和聯繫方式,結果導致真正的收貨人沒能收到貨物,給消費者造成了損失。
所述,對於網購賣家與快遞公司各自的責任,買賣合同中,出賣人即網購賣家因尚未完成貨物交付義務,構成違約。而快遞公司在履行運輸合同過程中擅自將貨物交由非收貨人簽收,未完成合同義務,構成違約。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通常只約束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因此,消費者可以依據買賣合同追究網購賣家的違約責任,然後,網購賣家在承擔違約責任後,可以依據其與快遞公司間的合同關係,追究快遞公司的違約責任。
案中,處理的最終結果爲直接由快遞公司對消費者進行賠償,實際上是繞過了網絡賣家這一環節,節省了訴訟成本,卻達到了同樣的解決目的。這也爲消費者對於網絡購物中遇到損失時進行維權,提供了更有效的方式。即在向消費者協會進行投訴時,既可以向賣家主張賠償,也可以要求運輸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三十條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一百三十三條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五條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並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
第二百九十條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
第三百一十一條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託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擊水律師事務所 關珊珊 哈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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