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陳友全“黑團伙”案宣判。
3月22日下午,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法院對陳友全等17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衆鬥毆罪、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開設賭場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陳友全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30000元;判處鄧力家、彭亮、樑翻等16名被告人一年四個月至十三年不等有期徒刑。
永川法院經審理查明,2003年以來,被告人陳友全刑滿釋放後,通過他人介紹、請吃喝玩樂、幫助解決問題等方式籠絡刑滿釋放人員、吸毒人員和社會閒雜人員,逐漸將被告人鄧力家、彭亮、樑翻等人收攏爲骨幹成員。骨幹成員鄧力家、彭亮、樑翻等人通過同樣方式發展吳世洋、徐興傑、羅華楊、母其坤等人爲下一級成員;下一級成員又以同樣方式發展再下一級成員。2006年,隨着各級成員的加入,組織逐步壯大,被告人陳友全以一級抓一級的方式,層層管理組織成員,制定了上下級固定稱呼方式、下級必須聽從上級安排、禁止吸食海洛因、刀具統一購買保管、打架不能打輸、上級要爲下級出頭等幫規,同時規定對違反幫規人員將予以打罵、疏遠、開除等處罰。被告人陳友全及其骨幹成員通過開設賭場、參與賭博、收取保護費、帶成員替人扎場子、安排手下到賭場上班等方式獲取錢財,並實施了敲詐勒索、聚衆鬥毆、故意傷害、故意毀壞財物等一系列的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影響了永川的社會治安秩序,造成重大惡劣社會影響。
永川法院認爲,以被告人陳友全爲組織者、領導者的組織以固定的管理模式,採取暴力、威脅等手段,實施了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欺壓、殘害羣衆,破壞生產經營活動,對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造成了嚴重影響,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特徵。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魏興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