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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親本身有糖尿病,年前放假期間與一朋友出外喝酒聚會,此朋友也知道他有糖尿病不能喝酒,據他說,中午酒後,他送我父親到開發區某處,我父親說有事情要去處理,然後他們就分開了。下午2點半左右我父親就倒在路邊,後經路人撥打110.120,急救人員趕到,醫生說到達時人已經瞳孔擴散了,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後法醫出具死亡證明是“因心肌梗死死亡”。據他說中午我父親只喝了一小杯酒,法醫也說我父親血液中酒精含量是110摩爾,不是能達到致死的酒精含量。我想問一下這種情況下,與我父親一起喝酒的這個人是否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我們不瞭解關於這方面的一些法律規定,麻煩各位律師大人給個詳細的解決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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