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新縣備受社會關注的“紗布遺腹”一案日前作出判決,法院裁決清新縣一家醫院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殘疾生活補助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營養費等共59258元。
記者昨天從清新縣法院獲悉,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
事件
車禍入院術後紗布遺腹十餘載
據法院調查,1996年10月20日9時30分,清新縣禾雲鎮六田村委會村民謝某華因車禍致腹部受傷入住清新縣某醫院,經診斷爲腹部閉合性損傷,該院立即對謝某華進行脾切除,胃、小腸破裂修補手術,術後於1996年10月31日痊癒出院。
2009年5月4日,謝某華無明顯誘因出現左上腹及劍突下疼痛,經治療無好轉。
同年5月24日,謝某華到廣州中醫藥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就診,該院進行開腹探查,證實腹腔內有炎性包塊,隨即實施異物肉芽腫、空腸部分切除手術,切除小腸60cm,6月19日出院。後在手術切除出來的包塊中,發現有遺留腹腔內的紗布一塊。事件發生後,多家媒體紛紛以“紗布遺腹13載”等爲標題進行相關報道。
2009年7月7日,經清新縣衛生局組織調解,被告方醫院先行支付謝某華在廣州中醫藥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治療期間的各項費用合計52215元。
因對其他賠償費用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謝某華遂於2009年9月7日與其親屬四人共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醫院再行賠償其誤工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等項共846427.68元。
進展
鑑定爲醫療事故醫院賠償
審理期間,被告方醫院向謝某華先予給付了10000元作爲生活費等開支,並表示出於人道關懷,願意在法院判決賠償的數額外,另行補助謝某華30000元。
法院依據雙方當事人的申請,委託廣東省醫學會對謝某華醫案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該會組織專家組分析認爲:醫院在對患者謝某華的診療過程中不存在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診療行爲,但存在違反了診療護理規範、常規的過失:腹腔內紗布異物存留造成患者二次手術小腸部分切除,醫方的上述違規過失行爲與患者損害後果有直接的因果關係,患者目前不能從事重體力勞動,與第一次手術時脾破裂脾切除有關。
廣東省醫學會於去年6月22日作出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認定本病例屬於三級丁等醫療事故,醫方負完全責任。
被告方履行賠償義務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被告方醫院在對患者謝某華的診療過程中存在違反了診療護理規範、常規的過失,構成三級丁等醫療事故,應對因該事故的發生所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記者昨天從清新縣法院獲悉,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沒有提出上訴,被告方醫院已主動將賠償款項劃入法院賬戶,履行判決書所確定的賠償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