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與王女士離婚時,籤協議確定雙方無共同財產。但離婚一年多後,他又起訴要求分割王女士離婚前曾繼承的房屋。記者昨天獲悉,豐臺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他的訴求。
李先生訴稱,2003年1月他與王女士登記結婚,後因性格不合,雙方於2009年7月1日協議離婚。離婚後,他生活困難在外租房居住。而王女士名下有兩間房屋,是在離婚前繼承的,此爲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未分割,他現在起訴要求平均分割。
王女士對此辯稱,訴爭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而是她繼承父母的遺產,雙方離婚時已經確定沒有任何夫妻共同財產,不同意分房給李先生。
法院查明,2008年,王女士繼承了父母的房屋,2009年,她與李先生離婚時,約定雙方婚後無共同財產。且2010年7月10日,雙方又簽訂協議,約定上述房屋全部歸王女士所有,李先生不享有份額,協議下方有李先生的手印。最終,法院認定李先生訴求證據不足,對他的訴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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