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今日新聞網”報道,臺灣高雄一名狠心的父親自女兒8歲起開始性侵,直到女兒上了初中不願再忍耐、向母親哭訴,惡行才因此曝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依據女兒供詞,以每週性侵一次計算,認爲他一共性侵女兒268次,因此重判1874年。
據島內平面媒體報道,該男子在離婚後帶着兒女從高雄搬到屏東,1997年的某天晚上,他在酒後返家見到兒女都睡了,就用手撫摸當時年僅8歲的女兒,並且性侵。從此,男子就將女兒當成泄慾工具。
2004年9月的某日,被連續性侵7年的女兒又被性侵,致電向母親哭訴,整起事情才曝光。
女孩表示,一直瞞着不說,是因爲擔心弟弟妹妹被趕出家門。女孩也說,父親平均2、3天性侵她一次,不過,過去她也曾在庭上翻供,表示是受到母親的指使,纔會說自己被父親性侵。男子則辯稱,前妻是爲了監護權,才指使女兒污衊他。
高雄高分院依據女孩供詞,則以每週一次計算,在女孩滿14歲前共被性侵256次,每罪7年2月,共計1834年;14歲後被性侵12次,每罪3年4月,共計40年。兩罪相加後,男子最後被判處1874年,並得強制治療3年。不過,女孩不願看見父親被關,法官從輕量刑後僅應執行9年8個月,全案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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