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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97年的時候因爲總挨丈夫打所以被迫離婚(是我起訴的),當時孩子還很小(不到1歲),而且我那時生病住院,沒有能力撫養孩子;法院就暫時先把孩子判給他們家了,說是等1年後兩人在協商;中間我一直聯繫他們想把這些事解決了,但是他們知道我沒有能力看孩子,所以問我要很多撫養費,當時我也是沒有工作,就一直沒有給;現在我又結婚了而且還生了一個小孩,一直也沒有給孩子撫養費,我也知道這樣做很不對,很不道德,畢竟是我的孩子,鑑於他的家庭,真的是沒法和他協商,(他從來不出面,只讓他媽出來和我協商,而且他媽是那種特別能打架的人,打架的時候可以動刀子的那種);現在孩子上初中了,我挺想和他解決完的,但是他們要求太高,我的能力達不到,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請教各位老師,我該怎麼做呢!困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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