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請問在醫療事故官司的一審中,醫患雙方均同意做司法鑑定,並且雙方均出了鑑定費,可是司法鑑定結果出來之後(對醫院方不利),醫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以程序違法爲由(應當做事故鑑定)撤銷判決發回重申,這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尊敬的李華網友:
您好,就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認爲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而依據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並非進行司法鑑定。因此,第二審人民法院的處理是正確合法的。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王偉政律師
2011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