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xiaoxiao20網友:
您好,就您諮詢的問題,答覆如下:
首先,該用人單位的行爲是嚴重違法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之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再者,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即應當依照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三、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您可以按照上述規定,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王偉政律師
2011年1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