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08年6月兩人共同出資買房,首付款和押金以男方名義而付,購房合同也是男方一人所籤,將來房產證上是男方的名字,共付總房款的50%,男方10萬,女方7萬。男方於09年1月給女方立過借據一份,但並未實際履行。兩人09年10月登記結婚,另立有一份財產協議(電子打印),日期爲領證當天,雙方均未簽字,此協議手寫部分僅爲女方的身份證號,爲男方所寫,背面有2010年8月男方給女方的手寫信。婚後共同還貸,房產證還未下發。
請問:
1,如果現在提離婚,是不是不分誰爲主動,誰爲被動?主動方要爲被動方補償?
2,在房產證未發放之前,房子可否買賣?此房產,是男方婚前個人資產嗎?因婚後共同還貸,能算是兩人的共同財產嗎?房產如果劃分,女方會享有多少?
3,和結婚登記日期同一天的協議算婚前還是婚後?如上所述,這份協議有法律作用嗎?
4,從借款和共同出資兩個角度出發,您覺得我能以哪種方式去做?進而獲得更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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