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發生了一個機非事故一個剎車無效的電動車撞到我的車上,事故後我要求交通隊對事故車輛進行鑑定,一開始交通警察說:全國沒有地方鑑定非機動車,後來我找到了鑑定地方,警察又說:對方的鑰匙和充電器丟失無法鑑定。而且對方也不同意鑑定,請問這樣的說法合理嗎?如果這樣下來的事故結論有效果嗎? 事故認定現在還沒有下來,後面的事情我應該怎麼辦?麻煩律師幫我找個鑑定部門。
尊敬的網友:
您好,就您的問題現答覆如下:
您可以在事故發生地查詢符合規定的鑑定機構,這些機構在網上都有登載。您可以向他們諮詢您的這種情況是否能進行鑑定。
如果您不服交警部門的鑑定結論,您可以在收到鑑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複議申請,具體的時間和複議機構鑑定書上都會寫明。如果您不提出複議申請那麼該鑑定書將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