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張鈺網友
您好,對您的提問答覆如下:
目前司法實踐中確實對交通事故索賠訴訟時效起點的計算標準不一,有的從發生交通事故之日起開始起算;有的從受害方出院日開始起算;有的從受害方定殘日開始計算;有的從交通隊調解終結後開始起算;但是根據您所述的案情,我認爲您的案件已經超過訴訟時效。
分析如下:
(1)從發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計算:受害方是在2009年11月份發生交通事故,如果按照事故發生日開始計算時效,應在2010年11月提出訴訟,所以現在起訴,已經超過訴訟時效。
(2)從受害人出院日開始計算,雖然受害人是在2010年2月份出院的,但並不適用《民法通則》第139條的關於訴訟中止的規定,即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也就是說,2月份出院並不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即2010年4月份以後),因此,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
(3)從受害人定殘日開始計算,雖然受害人是在4月中旬定殘,有可能適用上述訴訟中止的規定,但即使適用訴訟中止,也只能在定殘日後連續計算6個月,即到2010年10月中旬時效屆滿。所以,現在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
(4)從交通隊調解終結開始計算,交通隊11月份下達交通事故認定書,如果交通隊經過爲雙方進行調解沒有達成調解合意,應該爲雙方出具調解終結書。受害方可以在收到調解終結書之日起1年內提起訴訟。所以,您需要看下有沒有調解終結書,如果有的話,看有否超過訴訟時效。
綜上分析,您的案件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可能性比較大。此外,提醒您可以蒐集下在2010年11月份之前有否向對方主張過權利的相關證據,例如是否有過書面材料要求對方給付賠償款,如果有的話,且確定對方已經收到,就可以作爲時效中斷的證據,就有可能不會超過訴訟時效了。
感謝你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張元欣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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