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尊敬的馬婭妮網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條規定“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查工作,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北京市出臺的這個政策,在法律上經不起推敲,本律師認爲,您完全可以依法維權。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鵬程
2011/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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