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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我諮詢的問題是在2010年9月中旬,我開車在臺兒莊路與營口道交口附近,在我的內側有一輛夏利想超車,由於我已經是在最內道,而且我的前面和左面都有車,我沒辦法讓,那輛夏利就沒超過去,等他能過去了,就超到我前面抹我,由於他急速超過我,而且又想抹我,造成他的車做了一個180度轉彎,然後他對我又是豎中指,又是罵街,然後加速就跑了。當時我也沒想要追他,我也追不上他,就繼續前行,走到前面路口發現他在等紅燈,就上前和他理論,拉開他車門指着他問他:你爲什麼罵我?他說我罵你行嗎?我就罵你了!然後就雙拳打我的頭,我當時用雙手護着頭,拽着他一隻袖子,在他打了二十多下後,我一使勁把他拽開了,他坐到了地上,然後我告訴他讓他打110報警,我把車停到馬路對過不礙事的地方,回來警察來了就一起去的派出所,然後他說胳膊動不了了要去看病,就先去了,這件事一直到現在,結果是他胳膊脫臼,臉上有輕微傷,傷檢結果是輕傷,我的臉上也有輕微傷,我沒有做傷檢,他給了派出所一個要求賠償的清單,我看了,有醫療費、誤工費、陪護費、精神損失費等等,一共84000多元,警察說這樣沒法調解,讓我交了5000元保證金,轉法院吧。我想問一下到法院會怎麼判這個事?我現在該怎麼辦?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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