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於權網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一、律師辯護與代理的產生根據不同
律師作爲辯護人蔘與刑事訴訟的根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或者法院的指定。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律師辯護的種類分爲委託辯護和指定辯護。其中,委託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爲維護其合法權益,依法委託律師協助其進行辯護。指定辯護則是指當刑事案件進入審判階段,在遇有法定情形時,人民法院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以協助被告人行使辯護權,維護其合法權益。刑事訴訟中的律師代理的根據則只能是接受案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的委託,而不能由人民法院指定。
二、律師辯護與代理的適用範圍不同
刑事訴訟中,律師辯護只能適用於公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自訴案件的被告人。而律師代理則適用於公訴案件的被害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以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雙方。律師代理時,除了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接受被告人的委託履行辯解職責外,其他案件中主要是指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三、律師辯護與代理的訴訟地位不同
辯護律師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專門維護者,只是以自己的意志進行辯護而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約束。而代理律師則不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只能在當事人的授權範圍內,以委託人的名義從事代理活動。
四、律師辯護與代理的權限範圍不同
刑事訴訟中,辯護律師享有法律賦予的廣泛的訴訟權利,甚至有些權利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不能享有。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辯護律師享有的訴訟權利主要包括:獨立辯護權、閱卷權、會見、通信權、調查取證權、提出意見權、獲得通知權、參加法庭調查和辯論權、拒絕辯護權以及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權等等。辯護律師的權利並不是來源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權,而是法律賦予其享有的法定權利。然而,刑事訴訟中代理律師所享有的訴訟權利則直接來源於被代理人的授權,並不是法律的規定,更不能超出被代理人的授權範圍,代理律師的權利顯然必須是被代理人應當享有的權利。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呂森
201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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