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機器貓網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爲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也就是說,如果房子是男方父母在婚前購買的,則應認定爲男方的婚前個人財產。
至於男方婚前所經營的公司在婚後的收入,根據法律規定應視爲夫妻共同財產。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爲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爲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爲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關於男方轉移財產的問題,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另外,男方提出共同承擔債務的主張,還要看該債務的性質。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鑑於您可能不是當事人,建議您向當事人轉達,最好能讓當事人親自到盈科律師事務所當面諮詢相關問題。以便於我們能清楚得了解當事人的情況,做出更爲準確詳盡的答覆。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呂森
201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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