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麗區一家化工廠想賣掉廢棄廠房的鐵製房頂,便找到收廢品的蘇某,約定由蘇某低價回收廢鐵,並由蘇某自己上門拆卸。不料蘇某在屋頂拆卸的過程中,意外摔成1級傷殘。日前,東麗區法院審理此案,判決化工廠賠償蘇某各項費用102萬元。
2009年12月,東麗區一家化工廠廠長孫某聯繫到長期從事廢品收購的蘇某,說該化工廠有廢棄泵房房頂的鐵架子要賣,但需要自行拆卸。因爲需要拆卸,雙方約定鐵架子的收購價低於當時市場上廢品回收價。當月月底,蘇某就帶人來到化工廠泵房進行拆卸,在拆卸過程中,因房頂塌落,蘇某從房頂摔落致傷。後經鑑定,蘇某的傷勢爲腰部損傷致截癱伴大小便功能障礙爲1級傷殘;大部分二級護理依賴。
今年6月,蘇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化工廠和廠長孫某連帶賠償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二級護理依賴費等共計150萬餘元。對此,孫某稱,自己受化工廠委派聯繫原告收購廠房頂上的廢鐵,自己是職務行爲不應承擔任何責任。被告化工廠則稱,其與原告是買賣合同關係,工廠已將房頂直接賣給蘇某,原告是在拆鐵過程中受傷與他人無關。
東麗法院認爲,本案爭議焦點爲原、被告間法律關係的性質及二被告如何擔責。本案中,被告並未將泵房房頂的鐵架子直接賣給原告,而是採用先拆卸並支付一定費用的方式。如果雙方系單純買賣關係,被告化工廠應該直接將廢鐵交給原告,由原告按合計價格收購,客觀上不會存在支付一定費用由原告拆卸的事實。因此,被告化工廠和原告之間實際上存在着兩種法律關係,即獨立的僱傭關係和買賣關係。原告作爲化工廠的僱傭人員,在從事僱傭工作中受傷,被告應承擔原告爲此所受的合理損失。
另外,被告孫某作爲化工廠的廠長,受廠方委託聯繫協商買賣廢鐵及拆卸事宜,其行爲是職務行爲,法律後果由其所在單位承擔。綜上,法院判決該化工廠賠償原告蘇某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102萬元。(記者 陳遇冬 通訊員 麗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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