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碧晟網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後我們十分重視,就您提出的問題做了如下答覆:
甲以爲是他朋友的,然後把這個包拿走,就構成了民法上所說的無因管理。甲就負有善良管理的義務。由於履行該義務是基於第三人的利益,而甲本身並沒有從中得利,因此,他只要不具有重大過失,他不用爲沒把包還給它的真正主人丙負責。丙應該向乙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甲可以協助丙索回自己的包。
本案中,由於您沒有提供甲把包交給乙的相關細節,這裏也不好做具體的判斷,希望您能結合以上答覆找到答案。如果需要進一步諮詢,歡迎您再次給我們留言,我們會盡力爲您提供幫助。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關心支持我們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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