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網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第五十六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 沒收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第五十六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爲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有違反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爲,保證上人未及時報告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解除取保候審,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有關單位。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程新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