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具體到每個被告的判刑,要具體結合案情,有無從輕、減輕,從重等情節才能判定。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年。
適用減刑的實質條件。犯罪分子只要在刑罰執行期,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可以適用減刑。具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就應當適用減刑:(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3)有發明創造或者有重大技術革新的;(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中捨己救人的;(5)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判七年半和判十年以上,在減刑的尺度上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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