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這在我國婚姻法中有明確規定。日前,河西法院審理了一起遺產糾紛的案件。由於不瞭解法律,再婚的兩位老人沒有在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僅簽訂了一份老年婚姻鑑定證書,但該證書並不具備法律效力。十年後一方去世,由於不是合法夫妻,另一方的自身權益無法得到法律保護。
1998年初,張大娘經人介紹認識了趙大爺。因嫌婚姻登記太麻煩,1999年2月,張大娘和趙大爺在本市某老年再婚鑑證處簽訂了老年婚姻鑑證書,隨後開始一起生活。2009年10月,趙大爺因爲突發心肌梗塞去世。今年年初,趙大爺的女兒趙燕將張大娘告上法庭,提出由於張大娘和趙大爺不是合法夫妻關係,張大娘應將趙大爺的遺產交於自己,並要求張大娘搬離現在的住所。
經調查,趙大爺去世後,單位發放撫卹金32520元、喪葬費4450元、房屋補貼95000元,共計人民幣131970元。趙大爺生前居住的是公產房,房屋內有傢俱和電器若干。審理中,張大娘辯稱喪葬費、撫卹金及房屋補貼應由自己繼承,因爲這些錢都是再婚期間發生的;而現居住的房屋是公產房,趙大爺生前同意其在該房屋內居住,並向法院提供了戶口本複印件和老年婚姻鑑證書複印件一份。趙燕對張大娘提供的證據提出異議,認爲戶口本複印件不具有真實性;老年婚姻鑑證書的真實性無意義,合法性有異議。同時,趙燕提出張大娘自己也承租了一套公產房。
法院認爲,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張大娘和趙大爺簽訂的老年婚姻鑑證書並不等同於結婚證,故雙方自1999年2月開始一起生活的情況應認定爲同居關係。原告趙燕系被繼承人趙大爺的親生子女,享有撫卹的權利。被繼承人趙大爺的遺產範圍包括喪葬費、撫卹金、房屋補貼應歸趙燕繼承。考慮到本案的特殊情況,法院認爲將趙大爺承租房內的傢俱電器歸張大娘所有較爲合理。法院還查明,張大娘在本市南開區承租公產房一套。根據法規,趙大爺去世後,女兒趙燕爲承租人;而張大娘有自己的承租房,具備騰房條件。因此,法院支持趙燕的訴訟請求,判決張大娘從該房中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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