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師董正偉訴摩托羅拉誇大待機時間及零配件銷售售後服務壟斷經營案,昨天(18日)在摩托羅拉的註冊地法院——天津濱海新區法院開庭。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年前受理本案,但隨後下發民事裁定移送天津法院審理。直至開庭前一刻,董正偉對於移送一事仍有疑問:“摩托羅拉的用戶手冊及其官方網站上均顯示,其公司地址就在北京市朝陽區,不知爲何非要移送到天津審理?”
案件的審理適用了簡易程序,只有一名審判員。
董正偉提出五項訴訟請求:一、被告退還其購機款3599元並賠償3599元;二、責令被告在用戶手冊中標明手機最短待機時間和通話時間;三、責令被告刪除“購買非摩托羅拉原裝電池,不負責保修”等霸王條款;四、責令被告在用戶手冊中註明“使用質量合格的電池,仍將提供保修服務”等字樣;五、被告支付原告維權費2000元。
遺憾的是,整個庭審幾乎未涉及外界關注的捆綁銷售電池的“霸王條款”,因爲從一開始原被告就在彼此之間是否存在買賣合同上爭論不休。在摩托羅拉公司看來,原告所提供的購貨單隻能證明原告和某經銷商之間的買賣合同關係,摩托羅拉在整個購買過程中並無介入,故此原告所提起的“買賣合同中的產品質量擔保責任”之訴也與之無關。
此外,摩托羅拉公司認爲原告提出“待機時間短的質量問題”無任何證據。原告並無任何技術機構的鑑定結論,其自己描述的使用過程中發現待機時間短的說法不能作爲證據。
在摩托羅拉公司的強大攻勢下,庭審很快呈現一邊倒的局面。摩托羅拉公司的兩位代理人輕鬆至極,對原告的陳述他們多次發笑。在庭審中毫不避諱地用“荒謬”來形容原告的起訴。對於法官“是否願意調解”的詢問,他們斷然拒絕。
此案未當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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