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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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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新華網  作者:  2015-05-20 13:50:00  編輯:文婷

【民生詞典】廣告經營許可

【民生詞典】戶外廣告登記

  第三章廣告行爲規範

  第二十九條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從事廣告發布業務的,應當設有專門從事廣告業務的機構,配備必要的人員,具有與發佈廣告相適應的場所、設備,並向縣級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廣告發布登記。

  第三十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之間在廣告活動中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

  第三十一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得在廣告活動中進行任何形式的不正當競爭。

  第三十二條廣告主委託設計、製作、發佈廣告,應當委託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

  第三十三條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在廣告中使用他人名義或者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其書面同意;使用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名義或者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

  第三十四條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的承接登記、審覈、檔案管理制度。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查驗有關證明文件,覈對廣告內容。對內容不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製作、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佈。

  第三十五條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公佈其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

  第三十六條廣告發布者向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提供的覆蓋率、收視率、點擊率、發行量等資料應當真實。

  第三十七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以及禁止發佈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計、製作、代理、發佈廣告。

  第三十八條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並不得爲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

  不得利用不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作爲廣告代言人。

  對在虛假廣告中作推薦、證明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利用其作爲廣告代言人。

  第三十九條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開展廣告活動,不得利用中小學生和幼兒的教材、教輔材料、練習冊、文具、教具、校服、校車等發佈或者變相發佈廣告,但公益廣告除外。

  第四十條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衆傳播媒介上不得發佈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以及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遊戲廣告。

  針對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勸誘其要求家長購買廣告商品或者服務;

  (二)可能引發其模仿不安全行爲。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利用戶外場所、空間、設施等發佈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制定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安全要求。

  戶外廣告的管理辦法,由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規定。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誌使用的;

  (三)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等的建築控制地帶,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設置的。

  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發送廣告,也不得以電子信息方式向其發送廣告。

  以電子信息方式發送廣告的,應當明示發送者的真實身份和聯繫方式,並向接收者提供拒絕繼續接收的方式。

  第四十四條利用互聯網從事廣告活動,適用本法的各項規定。

  利用互聯網發佈、發送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佈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誌,確保一鍵關閉。

  第四十五條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或者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對其明知或者應知的利用其場所或者信息傳輸、發佈平臺發送、發佈違法廣告的,應當予以制止。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發佈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和保健食品廣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應當在發佈前由有關部門(以下稱廣告審查機關)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佈。

  第四十七條廣告主申請廣告審查,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向廣告審查機關提交有關證明文件。

  廣告審查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作出審查決定,並應當將審查批准文件抄送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廣告審查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佈批准的廣告。

  第四十八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僞造、變造或者轉讓廣告審查批准文件。

  第四十九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履行廣告監督管理職責,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涉嫌從事違法廣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詢問涉嫌違法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對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調查;

  (三)要求涉嫌違法當事人限期提供有關證明文件;

  (四)查閱、複製與涉嫌違法廣告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廣告作品和其他有關資料;

  (五)查封、扣押與涉嫌違法廣告直接相關的廣告物品、經營工具、設備等財物;

  (六)責令暫停發佈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涉嫌違法廣告;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廣告監測制度,完善監測措施,及時發現和依法查處違法廣告行爲。

  第五十條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大衆傳播媒介廣告發布行爲規範。

  第五十一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當事人應當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五十二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其在廣告監督管理活動中知悉的商業祕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五十三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投訴、舉報違反本法的行爲。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受理投訴、舉報的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接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並告知投訴、舉報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接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依法作出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舉報人。

  有關部門應當爲投訴、舉報人保密。

  第五十四條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對違反本法規定,發佈虛假廣告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以及其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爲,依法進行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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