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網友您好:
感謝您對北方網和本律師的信任,根據您所表述的內容,就有關問題初步解答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等相關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夫妻在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將一方所有的財產約定爲另一方所有,即夫妻之間的贈與行爲,依照合同法有關贈與的規定處理。因此,在婚前財產協議中雙方可以約定男方將其個人合法財產贈與女方,在約定財產依法轉移給女方所有後且不存在男方行使合同法192條法定撤銷權的情形,該財產是女方個人合法財產。就您提及繼承問題,需要依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斷相關主體繼承權問題。
附:合同法192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以上意見,供您參考。
再次感謝您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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