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張有會網民:
您好,就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徵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徵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根據《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天津市徵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津政發〔2014〕20號)規定,天津實施徵地片區綜合地價標準的形式徵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各類用地的徵收補償工作必須嚴格執行徵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不得隨意調整。
根據上述規定,您可以按照您所在的區縣比照天津市的綜合地價標準來確定徵收補償的標準。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觀典律師事務所 厲永剛律師
2015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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